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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 內政部決設限  
作者: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6月8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都會區土地寸土寸金,但台北市政府對於閒置建物的基地綠美化,卻提供最高10%的容積獎勵,監察院昨天公布調查,認定有適法性問題,已發函北市府檢討。內政部也決定未來循都市計畫程序核給容積獎勵案件都將納入容積上限,預估將對不動產市場造成衝擊。

這也是繼元大一品苑引發停車場容積獎勵爭議後,台北市政府另一件因提供容積獎勵,遭外界關注的案件。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昨天通過監委程仁宏、劉玉山的調查報告指出,台北市政府為配合花博活動,在98、99年度推出「台北好好看系列二計畫」,對於老舊閒置建物地主,如果主動辦理基地騰空、綠美化,且在18個月以後才申請建築,即可申請最高10%的容積獎勵。

根據北市府的說法,這項容積獎勵措施是依 照「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的授權,不過監察院認為,該條文明定要 「已列入地方政府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重大設施建設計畫者」,但該計畫時並未興建任何「重大設施」或建設,且適用的基地也不是市府主動規劃,而是零散分布於市區,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

根據調查,該計畫依市府給予的最高容積獎勵計算,合計共達2萬0639平方公尺。這些基地拆除連同綠美化經費,每平方公尺最多支付2,622元成本(每坪約8,668元),但地主在18個月後卻可額外獲得最高法定容積10%獎勵的長期利益。

監察院認為該計畫不僅適法性有問題,且耗費大量行政人力及成本,釋出的獎勵容積只能換得18個月的短期綠化空間,投入資源與產出的公共利益顯未相當,發函要求台北市政府確實檢討改進。

內政部營建署則在監察院調查時表示,內政部已邀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召開會議,未來類似「台北好好看計畫」循都市計畫程序核給容積獎勵的案件,將納入建築基地容積獎勵上限規定,以避免容積獎勵過度運用。

由於其中涉及修正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內政部指出,將請營建署中部辦公室、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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